涉文宣品行賄 前彰縣議員施嘉華更一審改判3年
2026/3/24 15:14(3/24 15:52 更新)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4日電)前彰化縣議員施嘉華涉嫌以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方式行賄,歷經一、二審審理,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後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改判施嘉華3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可上訴。
依據檢方的起訴書指出,施嘉華為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彰化縣議會第20屆第3選區(和美鎮、伸港鄉及線西鄉)縣議員候選人,為期能順利當選,單獨或與父親施復興,對2名代表候選人及1名村長候選人,以贊助交付選舉文宣品當作賄賂。
施嘉華等人共計製作及交付6500支文宣筆、2000個文宣打火機,以及5萬個文宣口罩,總金額合計新台幣13萬8000元,除要求對方及家人在投票時支持,也希望在競選時幫忙拉票。
檢方偵辦時,施嘉華又教唆共犯周姓男子等人,在檢察官偵訊過程,就案情有關重要事項作虛偽陳述,檢方偵辦後,將施嘉華等人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教唆偽證等罪嫌起訴。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施嘉華有期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又犯教唆偽證罪,處有期徒刑4月;施復興則被判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3年。
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後,二審改判施嘉華3年1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教唆偽證罪部分仍判4月。施復興處有期徒刑3年3月、褫奪公權3年。
案件上訴後由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施嘉華違反選罷法部分處3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教唆偽證罪判刑3月。施復興違反選罷法處3年1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民事部分由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於113年5月間,判決施嘉華當選無效確定。(編輯:李錫璋)1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