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蔡明宏涉猥褻女書記官女法官未和解 重判3年10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4日電)士林地院法官蔡明宏(已停職)涉96年間猥褻女書記官,並於111年間涉猥褻女法官。一審判刑2年2月。二審今認蔡男具有法官智識程度、未與被害人和解等,重判3年10月,可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原審未充分評價蔡明宏的犯後態度、犯罪情節以及具有法官智識程度,量刑明顯過輕,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可上訴。
二審以新聞資料說明,蔡明宏犯本案2罪時,身分是資深法官,並任職行政庭長、庭長,他的犯行導致女書記官長達16年創傷,女法官身心、精神受創;合議庭表示,量刑應審酌蔡男的知識、犯案時職位與職掌、犯罪手段、犯後態度以及未曾與2名被害人和解或取得諒解,而且2名被害人均表達量刑過輕。
二審指出,蔡明宏對女書記官為本案犯行時,為行政庭長,職掌審判職務並兼管法院的行政業務,本應照料機關人員,卻反而利用職責之便犯案,情節嚴重,應加重其刑。
此外,蔡男對資淺女法官犯案,女法官在案發後,還得回到同一個工作環境,忍受與蔡男共事,又畏懼蔡男在法院的影響力而不敢提出申訴,最後才鼓起勇氣揭發,蔡男對女法官犯行也應從重量刑。
全案緣於,檢方起訴指出,蔡明宏於民國111年11月間邀約女法官共進晚餐,下山時佯稱頭暈,把車停靠於避車彎內,以女法官工作辛勞、關心傷勢為由,突伸手揉捏女法官的後頸、肩膀,並徒手扣住女法官的左手腕。
女法官於過程中不斷哀求,蔡男見女法官無力防衛,突伸手摸向女法官大腿,並涉嫌隔著褲子用手觸碰女法官私密處得逞。因女法官向蔡男佯稱丈夫在找她,蔡男才開車載女法官回到法院。
判決表示,蔡男於96年11月間,以感謝代理他的書記官職務為由,邀約女書記官共進晚餐,以法院舉辦淨山活動為由,要求女書記官陪他勘查路線,卻把車停靠於避車彎內。
蔡男被控在車上突伸手按摩女書記官左肩,另要求原坐在副駕駛座的女書記官換坐到後座,蔡男隨後鑽入後座,涉嫌伸手從女書記官背後環抱,並強吻女書記官、用手撫摸女書記官胸部,並掀開女書記官衣服吸吮胸部。因女書記官趁隙逃離車外,蔡男才停止。
檢方起訴後,一審台北地院審酌蔡男犯後否認犯罪等,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