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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興中學實驗室意外學生受傷 教師等7人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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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台北市私立再興中學去年5月發生實驗室意外,火焰導致學生受傷,家長控告時任校長、教師等7人。北檢認為,告訴人已與7人和解,撤回告訴,且7人罪嫌不足,今天處分不起訴。

根據台北地檢署調查,本案牽涉3名學生,包括操作打火機者、傾倒酒精者,以及遭火燒傷者。

學生家長提告指出,再興中學林姓教師去年5月28日下午2時許,在再興中學5樓實驗室指導學生科學實驗,讓學生下課時間繼續施作,1名學生以打火機燃燒小蘇打粉、糖粉,另1名學生則在旁傾倒酒精。

過程中不慎產生火焰波及被害學生,造成被害學生臉、頸及右手二至三度燒傷,占總體表面積12%、皮屑排汗功能喪失,約5%全身表面積、臉部、頸部及右上肢有肥厚性疤痕等傷害。

被害學生的母親認為,林姓教師及時任柯姓校長、劉姓設備組幹事、張姓副校長、劉姓生教組組長、黃姓、沈姓教師等7人疏於控管實驗過程中所使用的易燃爆裂物及安全管理,提告7人涉犯刑法過失致重傷、過失以其他爆裂物炸燬物品等罪嫌。

另外,以打火機燃燒小蘇打粉與糖粉、傾倒酒精的2名學生也被控過失傷害罪,由少年法庭處理。

檢方表示,林姓教師等7人被控過失致重傷害罪部分,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已與林男等7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法將7人不起訴處分。

過失以其他爆裂物炸燬物品等罪部分,檢方表示,柯姓校長等5人是學校的行政人員,並非擔任實驗時的指導老師,也不是管理實驗過程中所使用易燃物的人;林姓教師與劉姓幹事無法預見學生於下課時間仍繼續操作實驗;2名學生引發的火勢並無延燒情形,不構成公共危險,因此將林姓教師等7人不起訴處分。(編輯:蕭博文)1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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