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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濟院告上海老天祿占用土地 二審判拆還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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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3日電)台北仁濟院提告「上海老天祿」蔡家請求返還土地案,一審判蔡家需拆除建物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並自107年6月1日起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二審今天判決駁回蔡家上訴。可上訴。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提告主張,仁濟院與蔡家是建物共有人,訂有租賃契約,由仁濟院將土地出租予蔡家作為建物的部分基地,租期至民國107年5月31日止,雙方於期滿後未再訂立租賃契約。建物無權占有面積33平方公尺、5平方公尺。一審判決後蔡家已於113年10月15日拆除建物並返還土地。

仁濟院提告主張,蔡家自107年6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的利益,應按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的金額返還,請求蔡家給付107年6月1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共新台幣184萬2338元本息;及自113年3月1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每月2萬7257元本息。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命蔡家應拆除建物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仁濟院,及返還自107年6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的不當得利。蔡家僅就判決返還不當得利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審理後認為,蔡家不爭執共有建物自107年6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5 日止無權占有仁濟院所有土地的事實,依社會通常觀念,可獲得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則仁濟院自得請求蔡家返還該期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高院審酌該處土地位處西門町商業繁盛地區,蔡家就成都路56號、56號後面建物合併使用而經營知名的「上海老天祿」,周邊機能完善、交通便利、商業活動明顯等情狀,認仁濟院請求按申報地價年息8%計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應屬允當。

高院維持一審判決,仁濟院得請求蔡家給付184萬2338元,及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並自113年3月1日起至同年10月15 日止,按月給付2萬7257元,及自各期給付日的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本件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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