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平溪路燈砸傷 國賠466萬二審改判16萬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潘姓女子在平溪靜安吊橋出入口遭路燈砸傷請求國賠,並主張受有聽力障礙,一審獲判賠466萬餘元。二審高院認為無法證明聽障與砸傷有關,今天改判平溪區公所賠償16萬餘元。
此外,潘女的黃姓丈夫同遭路燈砸傷,一審判平溪區公所賠償26萬餘元,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黃姓夫妻主張,2人於民國110年9月15日前往新北市平溪區旅遊,行經靜安吊橋南山端出入口石墩時,由新北市平溪區公所維護的路燈掉落,2人遭路燈砸中後,都受有腦震盪症候群、頸椎挫傷、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傷害。妻子潘女另主張,受有「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
黃姓夫妻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平溪區公所給付共新台幣724萬餘元。一審基隆地方法院認定平溪區公所路燈管理維護的欠缺與本件事故發生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判區公所給付黃男26萬7939元,給付潘女466萬7459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黃男國賠部分並無違誤,但潘女主張因本件事故受有「雙側傳導性聽力障礙」部分,依病歷資料,無法排除她在事故前因急性中耳炎、急性鼻竇炎、耳垢栓塞等疾病而存有聽覺不順、雙側低頻聽力下降等病況的關聯性。
二審考量,某醫院未參考潘女過往相關病歷資料,也未進行專業醫學檢測或相關鑑定,相關診斷證明書或回函不足以作為區公所的不利認定。
另外,本件經送請台大醫院鑑定後結果,也認定無法建立潘女所受傳導性聽力障礙與本件路燈砸傷的因果關係,因此認定潘女此部分主張,並無理由。
二審改判潘女國賠部分,平溪區公所應給付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精神慰撫金共計16萬3019元。本件潘女得上訴;黃男及平溪區公所不得上訴。(編輯:蕭博文)1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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