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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劣油案法院判賠1023萬 頂新研議上訴

2017/8/16 17:33(8/16 18:4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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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16日電)頂新爆發劣油案後,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代替341人向頂新公司提告求償,彰化地院昨天宣判,頂新製油應賠償新台幣1023萬元,平均每人可分得3萬元。

頂新製油公司向越南的大幸福公司採購豬油製作成油品出售,不過卻被檢方認為頂新製油公司明知大幸福的豬油來源有問題,仍繼續採購製作食用油出售,提起公訴,刑事部分,彰化地院一審判無罪,檢方提出上訴,案件仍在台中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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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有30多所學校的1萬650名師生向頂新製油公司透過消保團體提出求償,要求頂新賠償每人9萬元,其中包含財產損失2萬元、非財產損失一萬元並以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計算。

不過,彰化地方法院發言人王義閩說,在進入言詞辯論庭前,許多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來人數降至341人,請求金額也縮減成為3069萬元。

彰化地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頂新公司的豬牛油產品原料確有「攙偽、假冒」及「逾有效期限」,不符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導致消費者有損害,確實違反消保法,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消費者除了有支出餐費或政府補助餐費的財產利益損失外,還有因吃進自己未知的油品或成分,所造成的疑慮、不安以及恐慌對心理造成的長期負面反應,認為原告主張的每名消費者2萬元財產損害過高,應酌定每人5000元為適當。

至於在非財產損失以及懲罰性違約金方面;法官指出,審酌被告故意違反食安法、消費者食用系爭問題油品之次數、數量暨消費者食用問題油品後,長期不安與恐懼對身心帶來傷害等情況,認原告主張每人一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尚嫌過高,認定5000元為適當。

而被告頂新公司明知大幸福公司所供應的油品不符食安法規定,屬非可供人食用之油品,為要求降低成本賺取利潤,仍然向大幸福購買,精煉後依一定比例混合製作食用性油品販售,並流入市面,漠視企業社會責任與全民健康,行為惡劣,認為課以損害額2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10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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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新不服劣油判賠千萬 擬提上訴

(中央社記者韓婷婷台北16日電)吃進頂新問題油求償,彰化地院判頂新應賠償1023萬元,頂新製油發出聲明表示,對彰化地院判決深表遺憾,根據台北地院判決認為彰化地院判決恐有違誤,將研議上訴二審。

頂新公司製造的食用油有問題,4所國小的341師生透過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向頂新公司提告求償,彰化地院15日宣判,頂新製油應賠償新台幣1023萬元,平均每人可分得3萬元。

頂新製油實業今天發表聲明表示,對於彰化地院對此案所做之一審敗訴判決,深表遺憾,根據2017年8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針對消基會提請消費者損害賠償一審判決新聞稿指出,並無證據證明頂新製油原料油有攙偽、假冒混充為食用油情形,故判決頂新製油無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彰化地院所做判決,恐有違誤。待收受判決書後,將再研議上訴二審事宜。

頂新製油表示,彰化地院民事庭對頂新向越南所採購的原料油認知,明顯與彰化地院刑事庭經過長期重新調查、重新檢驗後的科學驗證結果相違背,甚至也與台北地方法院審查結果違背,除表達遺憾不解之外,將積極爭取釐清清白。

頂新製油指出,其向越南所採購的原料油,均為經越南公證單位檢驗合格的原料油,且進口時經台灣食藥署於邊境檢驗合格放行,依法繳納食用原料關稅。在台灣出貨的油品皆經合法精煉程序,符合國家標準且檢驗合格。前述事項已於2015年彰化地院刑事庭審慎與嚴格調查後,證明屬實,判決無罪,油品安全無虞,沒有食安爭議。10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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