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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輔法三讀 特登工廠10年輔導改善20年落日

2019/6/27 15:49(6/27 20:3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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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工輔法部分條文,針對農地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須在2年內申請納管、3年內提工廠改善計畫,10年內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落日期限則為20年。

為納管設立於農地上的未登記工廠,工廠管理輔導法(工輔法)在民國99年修正後,開放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劃設公告特定地區,至今核准臨時工廠登記7400多家,但成效有限,臨時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將在109年6月到期,因此行政院提出工輔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指出,農地上的既存工廠估計有1.4萬公頃,但農地開闢為工廠後,難以恢復供農業使用,若不納管將對環境造成危害。為全盤管理未登記工廠,將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方式,以達到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勞工就業三贏局面。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105年5月20日後不容許新增未登記工廠,否則地方政府將可停水、停電並拆除;若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水、停電。至於105月5月19日前的既有未登記工廠,屬中高污染的工廠,將輔導遷廠、關廠或轉型。

農地上的低污染零星工廠,則要在修法後2年內向地方政府申請納管、繳交「納管輔導金」,3年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須在2年內改善完成,若有正當理由未能改善者,得申請展延;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要在修法後10年內完成改善,並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否則其工廠改善計畫將失效。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只能依現況使用,不得變更事業主體,也不得變更負責人、不得轉供他人,不得擴充廠房、增加產業類別等。違者經濟部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條文明定,已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要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直到取得土地、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為止,完成使用地變更後,才能申請工廠登記。為督促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能盡早完成土地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因此明定「特定工廠登記」有效期限,到這次修法施行日起的20年止。

另外,三讀條文中也訂有「吹哨者條款」,若民眾能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就能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或是105年5月19日前既有的中高污染未登記工廠,以及未依法申請納管的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獎勵方法由經濟部定之。

為達成未登記工廠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的政策目標,經濟部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由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組成,開會時得邀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參與,負責推動各項工廠管理輔導工作檢討及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協調。(編輯:蘇龍麒/林興盟)1080627

工輔法落日條款協商無共識 院會表決處理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7日電)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召集朝野協商工輔法修正草案,其中民進黨團、國民黨團、時代力量黨團都提案,「特定工廠登記證」的落日期限訂為20年,因親民黨團不接受,保留在院會中表決。

蘇嘉全下午召集朝野協商攸關農地工廠納管的工廠輔導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特定工廠登記證」是否要設定落日期限,民進黨團、國民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都支持,將落日期限訂為20年。

親民黨團總召李鴻鈞表示,雖然要讓這些工廠有生存權,但農業立國的台灣,要如何確保農業該有的基準線,「落日條款親民黨沒辦法同意」,應逐年的讓農地工廠逐步恢復農業用地,否則無法同意。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說,恢復農地根本不可能;國民黨立委陳超明表示,就是要逼業者在10年內積極跟政府配合,落日條款若要拖到20年或25年,一般工廠一定會拖延。

蘇嘉全說,這是階段性處理,沒有設落日工廠才會拖延,且時代力量也支持落日可以延長到25年;因親民黨團堅持不要有落日,條文保留。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表示,特定工廠在登記前,要符合環保、空污等標準,這部分經濟部非常有信心,2年內要申請納管的工廠家數一定非常多,不敢講有幾千家、幾萬家,但修法後的機制,「絕對會比過往的機制好非常多」。

協商最後,柯建銘說,國民黨、民進黨、時代力量等3黨團的落日條款,一樣都是20年;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建議,要不要共提版本。

但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說,因協商沒有全面共識,不願意替民進黨背書,要求每一條條文都要表決,「國民黨很堅持」。(編輯:林沂鋒)10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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