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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政院驅離被控殺人未遂 馬英九江宜樺獲判無罪

2020/9/15 11:03(9/15 13:2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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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群眾不滿太陽花學運期間在行政院前靜坐遭驅離致傷等,自訴前總統馬英九、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等人涉殺人未遂等罪。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馬英九等人無罪。可上訴。

民眾周榮宗等提起自訴主張,馬英九於民國103年3月23日晚間7時30分許,下令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以武力強行驅離在行政院前靜坐聲援太陽花學運的學生與民眾。

自訴人主張,江宜樺後來轉令時任警政署長王卓鈞、北巿中正一警分局長方仰寧執行「淨化行政院區務」,導致第一線執勤員警朝現場靜坐民眾做出逾越必要限度的違法驅離行為,涉犯殺人未遂、傷害、強制等罪嫌。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判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915

北院:無法證明馬英九下令員警暴力驅離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群眾不滿太陽花學運期間在行政院前靜坐遭驅離致傷等,自訴前總統馬英九等人涉殺人未遂等罪,台北地院今天判決無罪。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馬英九等人下令員警暴力驅離民眾。

民眾自訴主張,馬英九於民國103年3月23日晚間下令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以武力強行驅離在行政院前靜坐聲援太陽花學運的學生與民眾。江宜樺轉令時任警政署長王卓鈞、北巿中正一警分局長方仰寧執行「淨化行政院區務」,導致第一線執勤員警朝現場靜坐民眾做出逾越必要限度的違法驅離行為,涉犯殺人未遂、傷害、強制等罪嫌。

判決指出,本案案發地點為行政院院區,屬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的集會遊行禁制區,陳抗群眾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禁制區內集會,已經是非法集會,且群眾進入行政院院區及中央大樓的過程,並不是全部都採用和平或未使用暴力的方式。

判決表示,前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到現場查看後,認為行政院是處理國家各項重要行政事務的聯繫及決策機關,為了維持憲法機關正常運作,以及公共秩序、安全之考量下,決定執行勸離、驅離任務,而王卓鈞調派中央警力協助,是屬於合法的行為,並沒有濫用職權。

判決指出,江宜樺、馬英九獲悉後都表達認同台北市警察局依法執行勤務立場。黃昇勇指示執行時應符合比例原則,而驅離方式及細節,則由北市警局所屬各分局分局長按照現場狀況決定,並不是由被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直接指揮。馬英九等人也沒有向各分區指揮官下達「限時驅離」的命令或給予任何時間壓力的情形。

北院指出,本案執勤員警所配置的齊眉棍、長盾、木質警棍等裝備,都是保安警力執勤時需要攜帶的裝備,而不是為了執行本次驅離勤務特別要求的裝備。案發當日現場分區指揮官也是本於職權依照現場狀況指揮使用高壓噴水車,在指揮噴水車時也有先踐行勸離程序,並沒有蓄意使用高壓噴水車傷害抗議群眾的情形。

另外,驅離行動會依階段不同,而有依序採行勸離、抬離的可能,而案發當日員警也是先採用柔性勸離方式,大部分民眾都能配合自行起身離開行政院院區,因此現場人數也隨著勸離手段的實施而減少,所以不能用案發當日曾經前往參與行政院院區聚眾活動的人數,來認定警方一定會採取暴力驅離的手段。

況且,王卓鈞曾告知黃昇勇若有需要,會協助加派警力給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因此無法認定被告4人可能預見警方與群眾人數懸殊,警方必然採取暴力驅離的情事。

北院表示,依相關影片內容可見,驅離過程確實採取柔性勸離、警告、抬離等必要作為,且現場多數員警是採用1對1、多對1的方式,徒手合作將躺地、坐地群眾逐一抬起或架離;也有多數員警看見民眾受傷,便急著呼喚救護車,想要協助民眾送醫診治,因此無法認定當日執勤員警是廣泛蓄意採用暴力方式驅離民眾。

合議庭認為,驅離任務中雖然有少數員警施用暴力,但是員警多數是來自不同單位、臨時編組,彼此間並不熟悉、臨場反應也不同,所以在因應突發勤務時,本來就難以期待充分預測及掌握這些員警的應變方式,因此無法認定黃昇勇、方仰寧在內的現場指揮官、或協助調派警力支援的王卓鈞、支持北市警局依法執行職務的馬英九、江宜樺能夠事先知道有員警會在這樣大型群眾驅離行動中,對於個別民眾採用違反比例原則的暴力行為。

合議庭指出,自訴人所提出的證據僅能證明自訴人周榮宗、承受訴訟人鄭運陽等20人、被害人江博緯等15人、參與訴訟人周倪安等2人受有傷害,但仍然不足以證明馬英九等4人下令驅離,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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