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訂國安法實施細則 新增多項執法權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24日電)香港當局修訂的國安法實施細則昨天刊憲生效,新修訂增加了政府一些執法權,有人擔心當局是否藉此擴權。不過,有政界人士及法律專家說,相關修訂只是改善執法細節,並非擴權。
香港國安法全稱「維護國家安全法」,共有68條,其中第43條涉及執法部門調查嚴重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比如搜查處所和車輛、限制離境、凍結資產、要求刪除訊息、要求境外政治性組織提供資料、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等。
在國安法生效後,當局隨即公布了第43條的實施細則,具體列出執法部門的權力;昨天生效的修訂本,對原先的實施細則作出一些修改。
綜合本地媒體今天的報導,經修訂後的實施細則,新增多項執法權力,包括:
一、警方可要求指明人士(嫌犯)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密方法,若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可判刑1年;
二、海關獲授權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等;
三、因為國安罪行而被判10年或以上刑期者,其指明財產可被充公。
四、若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成分資料等,可被罰港幣50萬元及監禁3年。
據報導,此前的實施細則並無授權警員要求嫌疑人提供解密方法,這增加了調查難度,甚至可能導致未能及時識別其他涉案者或無法獲得關鍵證據。
對於港府修訂實施細則,外界有人擔心這是擴大官方的執法權。
不過,明報今天引述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這次修訂只是根據過往經驗而改善相關細節,比如列明警方可以要求相關人士提供密碼電子設備密碼,美國及英國等國家也有相同條文。
此外,保安局前局長、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說,這次修訂實施細則與本地其他法令的做法相若,比如在充公指明資產方面,目前本地法律也規定,被裁定違反洗黑錢罪的人,其資產可被當局充公。
港府昨天公布修訂實施細則刊憲時表示,過去多年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的經驗,於是根據這些經驗及相關法庭案例予以修訂,以完善執法機構可以採取的措施,以及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
港府發言人並說,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在目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香港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因此必須保持高度警惕,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港府官員今天會向立法會說明修訂實施細則內容。(編輯:朱建陵)1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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