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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屋選擇 60天內申請

2014/8/13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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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13日電)房屋稅條例修正,提高非自住房屋稅率為1.5%到3.6%。財政部已在10日前發出60萬份全家合計逾4戶房屋的輔導通知,希望民眾60天內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財政部已訂定統一作業規範,供地方稅稽徵機關遵循。針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合計在4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已陸續寄送60萬份自住房屋申請輔導通知,並隨函檢附房屋明細回覆單。

這份回覆單上列有房屋坐落地址及課稅現值資料,房屋所有人收到輔導通知後,可就符合自住房屋於回覆單上勾選。

財政部特別提醒,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擁有住家用房屋,可依自住房屋的認定標準做最有利的選擇,就近向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8月10日前已發出全國共60萬份輔導通知給全家合計擁有4戶以上房屋者,這些民眾收到自住房屋輔導通知60天內,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估計全台可因此多徵收新台幣2億元。

房屋稅條例6月4日修正公布,提高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到3.6%,自住房屋稅率為1.2%,並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的認定標準。

財政部在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自7月1日生效。

依這項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屬供自住使用,可按自住使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10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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