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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技術轉讓許可制 經部公告修正辦法即日起上路

2020/12/30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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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梁珮綺台北30日電)防堵關鍵技術外流,經濟部投審會今天發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直接或間接轉讓、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都要事先提出申請,修正辦法即日起生效。

投審會8月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今天正式公告,將特定技術買賣納入技術合作態樣,明定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必須事先申請,避免損害台灣產業發展。

投審會說明,為避免台灣民眾規避申請,先將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到第三地區公司,再透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轉讓或授權到大陸公司,辦法也明定直接或間接轉讓、授權都要納管。

另外,修法辦法也確定技術管理範圍,預告時雖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納入,不過,投審會表示,產業界的新興智慧財產權日新月異,加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屬於專門技術,不再單獨增加。

投審會同步公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第4點,增訂審查機制,只要技術授權或轉移對國內業者核心競爭力造成影響、侵害其他廠商智慧財產權等,可由主管機關與其他機關討論後決定准駁。(編輯:潘羿菁)1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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