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詐領私菸酒案檢舉查緝獎金 財部預告追繳新制
2025/10/15 14:30(10/15 14:58 更新)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5日電)為阻卻有心人士詐領違規菸酒案檢舉獎金,財政部預告修正獎勵辦法,增訂查緝人員詐領獎金追繳機制,並明定查緝機關應建立核發獎金審核原則與內稽內控制度。
今年6月媒體報導檢廉偵辦中部地區私菸案,意外起獲海巡署偵查員及地方員警長期配合私菸集團成員,利用街友、低收入戶充當裁罰人頭,藉此詐領私菸查緝獎金,引發社會關注。
為阻卻有心人士詐領檢舉獎金,財政部本週預告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增訂,若查緝人員利用職務機會涉及刑事不法,經緩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不適用相關獎勵規定。
財政部說明,若查緝人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獎勵金,查緝機關本來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給付訴訟,不過,考量訴訟程序冗長,因此修正草案規定,已核發獎勵金應予追繳並繳回國庫,並溯及施行時刑事不法未經刑事偵查,或尚未處分或判決確定的案件。
至於獎勵金計算方式,財政部指出,由於查緝人員需長時間監控追蹤及蒐集違法事證,具高度危險性,酌予獎勵有助於維護菸酒市場秩序,而現行規定已定有每案每人領取獎勵金上限,無再調整必要。
修正草案僅針對分配檢舉人的獎勵金數額,增訂改依實收罰金罰鍰、沒收沒入物的給獎基礎計算,並維持現行由承辦機關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撥獎勵金的作法。
修正草案規定,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應建立核發獎勵金的審核原則,以及發給檢舉人及所屬人員獎勵金的內控內稽制度。(編輯:楊蘭軒)1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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