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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無償當尾牙獎品 國稅局:注意費用列報規定

2026/1/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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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6日電)尾牙旺季到來,財政部今天表示,營利事業將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犒賞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依照「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依照「實際成本」轉列交際費,若有誤以售價轉列交際費等情形,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

時值歲末年終之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說明,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依照時價(即售價)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者,仍應依其產製、進口或購買的實際成本轉列費用,免依時價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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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提醒,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開立統一發票的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舉例來說,若甲公司將售價新台幣3萬元供銷售的商品,無償提供予其他企業作為尾牙獎品,該商品產製實際成本為2萬5000元,甲公司應依售價(即時價)3萬元作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但帳上轉列的交際費金額應為產製實際成本2萬5000元。(編輯:林家嫻)1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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