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月營收未達20萬元小商家 本就免開統一發票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9日電)財政部今天強調,月銷售額未達新台幣20萬元的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本來就免用統一發票。至於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者,依規自118年起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財部將於緩衝期屆期之前,通盤審慎評估。
財政部去年底修正發布新規,明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系統或引進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不受每月銷售額20萬元限制,超過仍享1%查定課徵營業稅率的租稅優惠再延3年。不過引發部分民眾誤解,以為所有小吃店在118年起都需要開發票。
財政部次長陳勇勝今天下午於財政部記者會說明,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的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本來就免用統一發票,並依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因此並無媒體報導「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等情形。
陳勇勝也進一步解釋新規規定,現行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的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不過為了落實導入行動支付政策,業者若導入行動支付或KIOSK,仍可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緩衝期間適用租稅優惠,免用統一發票並依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統計,目前適用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業者中,屬於大眾化消費飲食店約有7萬家,其中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門檻者約僅5300多家。
配合新規修正,財政部已修正相關函令,自118年1月1日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至於之後是否將再修正函令,陳勇勝表示,在稽徵實務方面,考量民眾習慣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民眾也會檢舉部分網紅名店未開發票,因此,財政部將於緩衝期屆期前,綜整各界意見通盤審慎評估。
針對月銷售額達20萬元、尚未導入行動支付的業者,官員補充說明,由於小吃店等業者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在118年以前仍依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
官員也提及,對業者而言,查定課徵營業稅稅率為1%,使用統一發票則為5%,同時也會面臨處理帳務等額外衍生費用。(編輯:潘羿菁)1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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