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正遺贈稅法 專家:明確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30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攸關擬制遺產併入遺產課稅。專家指出,重新調整稅負歸屬及負擔方式,可避免繼承人「未受益卻需代繳稅」,明確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對計畫透過生前贈與方式傳承的家族企業而言,可及早盤點傳承架構避免衍生爭議。
行政院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財產(即擬制遺產)併入遺產課稅的遺產稅額計算方式,該部分遺產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修正草案明定,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等規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李南漢分析,這次修正草案最受關注的變革,在於明確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
他解釋,未來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雖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相關遺產稅將改由受贈人依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負擔,而非由其他繼承人承擔,即使受贈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仍須就其受贈財產所對應的遺產稅負繳納義務。
李南漢提醒,修正草案並非提高遺產稅稅率,也未改變死亡前2年內特定贈與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的基本架構,而是重新調整稅負歸屬及負擔方式。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永家族辦公室協同負責人張啓晉指出,修正草案可避免繼承人「未受益卻需代繳稅」的情況。假設父親去世時,課稅遺產總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其中包含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1000萬元,若遺產稅額總額為200萬元,應依受贈資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母親應就受贈資產部分繳納的遺產稅40萬元。不論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或非屬法定繼承人,稽徵機關均應課徵。
此外,張啓晉指出,修正草案規定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配偶受贈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因而增加可扣除金額。
他舉例,若父親去世時實際剩餘財產4000萬元,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1000萬元,母親實際剩餘財產2500萬元。依照修正草案,在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1000萬元,將視為父親現存財產,因此可扣除金額將增加為1250萬元。
對於家族企業而言,李南漢補充,許多股權接班規劃是透過生前贈與方式逐步移轉經營權或所有權。未來修法後若企業股權於死亡前2年內移轉予配偶或下一代,即使後續有拋棄繼承安排,相關受贈人仍可能成為應負擔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建議及早盤點現有傳承架構,避免未來因稅負安排與家族成員權益分配不一致而衍生爭議。
財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可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以利遺贈稅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期盡速完成修法。(編輯:萬淑彰)1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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