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剩食幫助弱勢 綠委推食物銀行法制化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為使社會資源妥善運用、適時分配予經濟弱勢或實際需求者,達到物盡其用,避免食物浪費,民進黨立委陳亭妃等人提出食物銀行法草案,希望藉由立法方式,建構適合食物銀行發展的法規環境。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陳秀寳、趙天麟近日提出食物銀行法草案,認為食物銀行的設置,不但可促進社會資源共享,使經濟弱勢者及需急難或災害救助的民眾,獲得食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以解決燃眉之急,也可減少糧食的浪費,緩和糧食短缺可能帶來的社會衝擊。
提案說明指出,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建立國家級的食物銀行,對於經濟弱勢者,及遭受急難或災害的民眾,提供短期日常生活所需的食物援助,以保障其免於挨餓的權益,而台灣民間也已陸續成立食物銀行的類似機構。
陳亭妃等人認為,為促進食物銀行的健全及蓬勃發展,應以立法方式建構適合食物銀行發展的法規環境,包括食物銀行的補助及獎勵、所得稅的減免、捐贈物資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減輕、全國性的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建立等。
這部草案共有16條條文,立法目的載明,為照顧經濟弱勢、特殊境遇家庭、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對其提供短期日常生活所需食物及其他物資的援助,以建置完善的社會安全網及促進食物銀行健全發展,因此制定食物銀行法。
至於食物銀行的主管機關,草案規定中央為衛生福利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則為縣市政府;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辦理食物銀行,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之。
草案也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的食物銀行資訊管理系統,以協助管理及妥善運用各食物銀行的物資;農業委員會得收購民間季節性生產過剩的水果、蔬菜等農漁貨物資,經由食物銀行發放給受助戶。
至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捐贈食物銀行的物資,草案規定,得依稽徵機關核定的實際價格,適用所得稅法中關於列舉扣除額的規定,但物資捐贈總額以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為限。(編輯:趙蔚蘭)1091003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