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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複感染定義放寬 14天以上發病符合條件可通報

2022/10/3 14:36(10/3 14: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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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3日公布,經專家會議決議,放寬重複感染定義。(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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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婕翎、余曉涵台北3日電)指揮中心今天公布,經專家會議決議,放寬重複感染定義,將發病日或採檢日從原本的1至3個月內,下修為14天以上,符合症狀惡化、PCR或快篩陽性等2大條件可通報重複感染。

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計,自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發生迄今,國內共有3萬110例通報為重複感染者,其中約635例個案不到30天就被研判為重複感染,約占2.1%,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說,雖仍算極少數案例,但經專家建議,指揮中心修訂重複感染定義,放寬研判天數。

據新版重複感染定義及處置,羅一鈞在今天下午疫情記者會中說明,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者,需要出現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加上PCR檢驗陽性(Ct值小於27)或快篩陽性,並經臨床醫師診斷為重複感染者,經通報後即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針對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羅一鈞說,PCR檢驗陽性或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也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羅一鈞說明,上述對象若經醫師綜合評估,如目前有無疑似症狀、接觸史、旅遊史、快篩檢驗結果、PCR檢驗結果陽性(Ct值大於等於30)等,研判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

羅一鈞強調,距前一次發病日起14天內,PCR檢驗陽性或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同一病程。羅一鈞表示,前述事項及醫療院所通報流程等已於9月30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轄區醫療院所辦理,相關防治措施也將視國內疫情變化適時調整。(編輯:張雅淨)1111003

(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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