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旅宿最高罰200萬 修法最快9月底前發布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9日電)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針對非法經營觀光旅館、遊樂業務,罰鍰上限自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非法民宿裁罰也加重為10萬至100萬元,預估最快9月底前修正發布。
配合總統令今年4月2日修正公布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強化對違規業者管理措施,並提高對違法經營或刊登營業訊息者處罰,導正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權益,交通部近日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附表1至5裁罰事項、處罰範圍及裁罰基準。
交通部觀光署指出,修正草案將預告至9月15日止,後續將配合預告期間各界意見進行檢討與調整,預估9月底前修正發布。
根據修法草案,觀光業者經檢查不合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罰鍰上限自新台幣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新增對檢查結果有不合規定或危害旅客安全之虞者,並得暫停其服務提供。
針對非法經營觀光旅館業務、旅館業務、旅行業務或觀光遊樂業務者,草案內容說明,將罰鍰上限自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非法經營民宿者,罰鍰自6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100萬元。
根據修法草案,對未領取相關業別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訊息者,罰鍰自3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150萬元,並新增命限期移除,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對於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除了原先得立即停止其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並限於3個月內辦妥投保外,修法草案還新增可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這次修法草案也配合旅行業管理規則修正,新增裁罰事由,包括綜合或甲種旅行業僱用專用制導遊、領隊人員,未監督管理該人員受其他旅行業僱用、指派執行旅行業務;辦理國內團體旅遊行程未派遣專人全程隨團服務,或旅行業未與派遣人員簽訂書面契約、未給付派遣人員報酬或以小費等其他名目抵替報酬。
其他還有旅行業以電腦網路以外社群行銷方式,未揭露公司資訊;觀光署基於調查需要時,旅行業者未配合提供相關報告及文件;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人員未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並揭露行程資訊內容。(編輯:謝雅竹)11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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