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權法修法 障團籲立院審議突破院版政治意志
(中央社記者曾以寧台北2日電)行政院於去年12月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障團今天籲立法院審議時在合理調整、自主、無障礙及數位平權等領域,突破院版政治意志。
衛福部日前說明,此次修法重點包含修正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增訂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台及生活通信,應依通用設計原則規劃;地方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上次全文修正為民國96年。面對時隔多年的大幅調整,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今天發布聲明稿表示,政府宣稱要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但本質上仍深受醫療模式影響,將障礙者視為受助對象而非權利主體。
聲明指出,行政院版本是部「進步修辭與保守實踐」並存的法案。若要真正實現以身心障礙者為權利主體的制度轉型,仍需朝野立委在立法內容與執行設計上,進一步補強與深化。若社會準備好接納障礙者作為平等的公民,立法院在審議過程中,就必須展現出超越行政院版本的政治意志。
院版修法內容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人數占身權小組成員1/2。聲明則主張,法條中應明確保障「具有身心障礙者身份的本人」參與比例,且應占各級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1/2以上,包含但不限於原住民族代表、多元性別代表、8大障別代表等,以避免制度再度流於形式諮詢,而無法真正實踐。
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部分,自立生活聯盟指出,院版關於個人助理服務定位,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個人助理服務不應被過度切割於特定場域或時段,且應保障身障礙者與個人助理之間,能依實際生活需求進行彈性協商,以提升障礙者自主性,達到自立生活目標。
禁止歧視方面,障團表示,目前草案雖同時納入「不得歧視」與「合理調整」,但分列不同款項,恐使障礙者主張「拒絕合理調整即屬歧視」時欠缺明確依據。建議在母法中明確將拒絕合理調整列為歧視樣態之一,並將協商程序、舉證義務及適用判準明文列為構成要件,以確保合理調整具可操作性與可救濟性。
數位無障礙部分,團體呼籲,對於具有一定資本規模、提供關鍵公共服務或廣泛影響社會生活的民間企業,其網站與行動化應用程式也應納入數位無障礙規範。無論是金融、交通、購物或資訊平台,若缺乏無障礙設計,實際上即構成對身心障礙者的排除,與平等近用的權利保障原則相悖。
機構方面,院版針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限制任職、加重罰責與公告制度。團體表示,政府也應提出具體移轉社區的時程與預算轉移,擴充社區支持,讓障礙者不必被迫以入住機構作為唯一選項,才能從源頭降低機構化依賴與侵害風險。(編輯:管中維)11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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