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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新聘逾65歲勞工 不得用強制退休為由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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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3日電)推動中高齡就業,雇主可以聘僱65歲以上勞工,勞動部今天提醒,若雇主聘僱勞工時已知勞工超過65歲,不論該名勞工是否曾退休,都不能以逾65歲強制退休為由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包含年滿65歲者、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司長黃維琛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勞基法強制退休規定原意,是針對勞工於65歲前受僱於同一雇主,並持續工作至滿65歲時,雇主才可依法辦理強制退休,但實務上有雇主誤認,只要勞工年齡超過65歲,就能直接引用終止勞動契約,因此向勞動部詢問。

黃維琛表示,近日已經發布函文說明,勞工在65歲後轉任新工作,不論該名勞工先前是否曾退休過,雇主在聘僱時就已知勞工年齡超過65歲,後續就不能再以超過65歲、強制退休為由來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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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維琛也表示,現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已經有針對雇主聘僱中高齡勞工提供彈性,包含勞資雙方可以協議簽定期契約,若勞雇雙方不是以定期契約方式簽勞動契約,未來要終止,仍須回歸勞基法中其他終止契約等規定辦理。

黃維琛表示,相關規定都已經通函發給地方政府,作為未來執法與認定參考。(編輯:李亨山)1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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