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標示新制 7/1起取得國產標章才能標鮮乳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30日電)乳品選擇多,農業部為強化市場區隔,規定7月1日起取得國產標章才能標鮮乳。衛生福利部配合將「鮮乳」用詞修正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等同義字,違者最多可罰新台幣400萬元。
衛生福利部今天公布7月新制,其中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修正「食藥署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
依據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紐西蘭乳品輸入台灣2025年起零關稅,當時乳業憂標示「長效鮮乳」易混淆,經歷討論多時,農業部和衛福部配合修正乳品相關規定,今年7月1日起只有取得標章國產牛羊乳才能稱作「鮮乳」。
食藥署說明,原「鮮乳」用詞修正為「食用動物乳」,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O(其他動物)乳」或等同意義字樣;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驗證標章」者,始得標示為「鮮乳」。
食藥署表示,此案於2025年6月3日公告,給予緩衝期至今年7月1日前,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產品可繼續販賣至有效日期為止,以降低業者於新制實施後包裝標示修正或包材更換所衍生的成本。
食藥署食品組組長許朝凱補充,標示不實最重依食品安全法法裁處新台幣4萬到400萬元罰鍰。
此外,全台近千家各類化粧品製造場所7月1日起均應適用GMP規範(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香皂製造業者除外)。符合GMP的製造場所必須依循合乎規範之產品資訊檔案(PIF),就所載成分及含量,從原料秤量、投料、混合攪拌等製造過程,乃至充填包裝與成品檢驗等,每個步驟都必須有清楚的標準流程(SOP)與詳實記錄。
食藥署指出,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業者若未依規定建立並保存PIF,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得按次處罰;違規產品亦將面臨停止供應販售或下架回收處分。(編輯:陳清芳)1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