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立院三讀 訂身障機構經營資格

2014/5/20 13:27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增訂身障機構負責人不適任資格,並賦予主管機關查證責任。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規定,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行為不檢損害身障者權益,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擔任身障福利機構業務負責人,主管機關對負責人應主動查證。

現職工作人員在身障福利機構服務期間有施打毒品、暴力犯罪、性騷擾或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身障福利機構應即停止職務,並依相關規定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現行法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及評鑑身障福利機構;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則增加主管機關「查核」身障福利機構責任,且身障福利機構輔導、查核及改善情況,將納入評鑑指標項目。

此外,配合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通過馬拉喀什公約,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提案,除既有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增列主管機關應依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特定身障者需求,指定圖書館以其可接觸的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

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的教科用書,出版者應提供數位格式,以利製作供視覺功能障礙及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的特定身障者接觸的無障礙格式。1030520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地機族
172.30.1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