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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勞基法 不定期契約保障派遣工

2019/4/26 14:52(4/26 16: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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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冠廷台北26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並將派遣勞工工資保障入法。

為避免派遣事業單位以要派契約期間作為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的理由,以規避勞工法令相關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的責任,同時兼顧派遣勞工的僱用安定,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定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三讀條文也明定,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勞基法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30日內給付。要派單位依上述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的應付費用。

面對此次的修法,勞動部在條文初審時,透過書面報告指出,目前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均肯認派遣勞工所從事的派遣工作,即為派遣事業單位的經常性業務,應屬不定期契約,這次修法以法律明文規範派遣事業單位,應與派遣勞工訂定不定期契約,勞動部表示支持。

勞動部也表示,修法明定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派遣勞工向其請求給付工資,雇主仍不給付時,得請求要派單位負給付責任等,該修正方向是透過法律規定要求要派單位負擔工資補充責任,保障派遣勞工的工資安全,勞動部也表示支持。(編輯:林沂鋒)10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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