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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增訂名模條款 特定費用可核實減除

2019/7/1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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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范正祥台北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增列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可於報稅時核實減除,每項減除上限為薪資所得3%,合計最多可減除薪資所得9%。

這項俗稱「名模條款」的薪資所得計算方式修正,賦予民眾得擇一擇優適用選擇薪資核實減除或薪資所得扣除額,也就是未來可以選擇現行新台幣20萬元定額扣,或者選擇薪資費用核實減除選項。今年1月1日起施行,明年報稅時即可適用。

為使薪資所得計算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意旨,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簡政便民等原則,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讓稅制有更大的空間,行政院提出「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討論綜所稅薪資費用核實減除,除了行政院版本增列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外,國民黨團主張增加包括差旅費、行車油費,以及職業所屬工、商、公會會費等。不過,國民黨團的訴求未能獲得通過。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規範,薪資所得計算方式,除維持現行薪資收入得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外,增訂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實際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計3項特定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並授權財政部訂定相關費用適用範圍、認列方式等相關事項的辦法。

其中,職業專用服裝費,是指職業所必需穿著的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進修訓練費,是指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的訓練費用。職業上工具支出,是指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的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規定,帳簿、憑證的查核、收入與費用的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增訂「名模條款」之後,雖然適用人數可能不少。不過,並不代表適用對象都會採特定費用減除。因為實際試算,以年薪100萬元的上班族為例,如果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個項目都「減好減滿」,合計可減除的金額為9萬元。但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選擇定額扣除反而比較有利。

此案被泛稱「名模條款」,起因模特兒林若亞曾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將2005年收入30萬元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申報無須繳稅,但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要求補稅。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審理該案法官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聲請釋憲。司法院2017年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7條關於薪資所得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許在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的意旨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編輯:李信寬)1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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