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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任私校條款違憲 政院將修法刪除停領月退規定

2021/3/3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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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規定在民國108年8月被宣告違憲,歷經一年半的整合後,行政院會預計4日將通過3項配套修法,刪除違憲條文;現役軍人、教職員提繳的退撫基金費用,將免予課稅。

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校,同時領有退休金,過去遭質疑為「肥貓」,因此106年6月政府推動年金改革時提出修法,如果公務員退休後再任私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就得停發月退金。

大法官在108年8月23日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做成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法律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與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等都合憲,只有退休再任職停領退俸規定違憲。

當天行政院也舉行記者會表示,退休軍公教再任私校專任教師而停領退休俸者約1169人,將發給退休俸,並從108年8月23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院會儘速進行必要的配套處理與修法。

歷經約一年半的整合與溝通後,行政院已完成配套修法。行政院晚間表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修法是回應釋字第781號解釋,退役後轉任私校人員無須停俸;對於現役人員退伍除役後所領的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以維繫生活所需;另外,現役人員所提繳的退撫基金費用將免予課稅。

行政院說,「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規定;教職員退休後所領的月退休金、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應予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以維繫生活所需。

行政院表示,為使教職員與勞工及私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的課稅規定趨於一致,增訂教職員依規定按月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預計將嘉惠現職約18萬參加退撫基金的教職員。

另外,行政院說,考試院所擬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4日將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修法內容包括刪除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的政務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的規定,以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增訂政務人員繳付的自提儲金,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規定。(編輯:蘇志宗)11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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