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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制度不利精障者復歸社會 監委促檢討

2021/12/1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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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6日電)監察院今天說,近年來數起涉精神障礙者的重大刑案,凸顯行政院及司法院對精神障礙者監護處分機制的執行不周妥,影響這些人復歸社會機會,監院已通過監委王幼玲及高涌誠提案,促請行政院與司法院檢討改進。

監委王幼玲、高涌誠上午召開「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復歸社會」等案調查結果記者會。

擁有美國大學物理博士學歷、精神鑑定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的李姓嫌犯,2011年前聖誕夜在板橋騎樓縱火,險些釀出人命,經監護處分5年返家,2019年7月竟又再次縱火;王幼玲說,這起案件也讓外界討論監護處分相關制度有無需要改進,監委因此進行調查。

監委指出,每年約有200位被法院裁定監護處分,其中涉竊盜罪者約占3成,有近5成監護處分時間為一年;有些精神醫院拒收非精神醫療標的的反社會人格、無精神症狀者,變成要跨區安置,不利出院後追蹤回診。

監委表示,受監護處分者行動受限,不能外出、外宿,治療模式的多樣性有侷限,加上缺乏社區復健的轉銜機制,不利復歸社會。

調查報告說,根據刑法第19條,在判決定讞前,不能執行監護處分。執行監護處分時點出現空窗期,不利急性期收容人的醫療,如果各審級法院判決無罪,常會被當庭釋放,或者假釋期滿之後才進行監護處分,恐引發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焦慮。

監委認為,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研議嚴重精神病犯鑑定、治療及偵審時機的掌握等適當配套機制,有效提升社會安全並保障精神病患的就審權益及健康人權。

王幼玲說,監護處分性質,兼具醫療保護及預防對社會安全危害的意旨,屬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的規範,並考量被告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及未來行為的期待性,評估醫療效果。司法單位應審慎啟動監護處分機制,並對受處分人進行長期的調查追蹤。

另外,近來發生數起疑似精神障礙者重大治安事件,政府機關以治療照顧及預防社會風險為由,修法延長監護處分時間,並擬依嚴重程度分級分流,設置高度化安全維護管理的司法精神醫院,監委認為,應考慮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文,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監委補充說,對經長時間監護處分無明顯降低再犯危險的被治療者,行政院如何規劃促進這些人停止治療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配套機制,應儘早參酌世界先進國家作法,進行社會溝通對話,尋找共識,取得人權與社會安全風險的平衡。(編輯:康世人)1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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