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新特殊查核辦法6日生效 政院5長列首波實施對象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5日電)考試院會日前通過行政院人事總處會銜的「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修正草案,增加查核頻次、內容,受查人若有同居人,以及同居人的父母都會列為調查範圍,預計明天生效。行政院表示,行政院長、副院長、秘書長、2位副秘書長將列首波實施對象。
因應共諜案,考試院會日前通過行政院人事總處會銜的「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修正草案,強化特殊查核的頻次與內容。
人事總處培訓考用處長李花書今天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補充指出,查核辦法昨天發布,依法將於明天生效,修正內容包含,配合國安五法修正,將涉及國安五法的重大國安犯罪類型列為特查項目之一;同時也增加查核頻次,特查職務滿一定期間要定期辦理特查。
李花書也說,相關首長辦公室裡面的人若非任用法適用範疇,則會請他們填寫自願書,以確實完備國家安全查核。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指出,政院五長以及其辦公室所有人員都會優先辦理首波特殊查核。至於查核期程,李花書表示,明天起就會陸續啟動查核,但特殊查核期程要送調查局辦理,需要一點時間。
此外,根據公告辦法說明,考量威脅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境外敵對勢力,除外國情治單位、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或其代表機構外,國內近年陸續偵辦多起國安犯罪案件型態,顯示滲透來源已擴及境外敵對勢力實際控制或管理的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者,因此此次也增列「未經許可或授權,曾與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聯繫接觸者」或是受其利誘、脅迫者,皆納入查核範圍。
公告辦法也指出,同居關係屬現代重要生活型態,且同居人雖非配偶,惟其與當事人的生活關係相當緊密,因此這次將受特殊查核公務人員的同居人,以及同居人的父母列為調查範圍。
查核辦法明定,經特殊查核有相關情事者,法務部調查局得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蒐集其財稅、信用卡、銀行存款、債務、授信及匯款紀錄等財務資訊。當事人不同意者,擬任人員應不得任用為前條所定職務,但可擔任前條以外的職務,現職人員除機要人員應免其機要職務外,應依法調整為前條以外的職務。(編輯:林淑媛)1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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