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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人工智慧基本法 國科會為主管機關

2025/12/23 09:57(12/23 10:2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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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人工智慧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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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即使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一再表明,基本法從未有設置主管機關的立法例,藍白仍聯手表決通過修正動議,三讀條文明定,人工智慧基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人工智慧基本法在去年由國科會負責草擬,行政院於今年2月26日指示改由數發部辦理立法作業,引發國民黨立委質疑,並導致立法院會在今年5月付委審查時,國民黨立委提案將主審的委員會由交通委員會改爲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法案歷經3次聯席委員會審查,於8月4日完成初審,並經8月21日協商,及12月4日院長召集的黨團協商後,於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有關人工智慧之定義,三讀條文規定,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該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經由機器學習及演算法,可為明確或隱含之目標實現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影響實體或虛擬環境之產出。

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應在兼顧社會公益、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與強化國家競爭力之前提,並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問責等7大原則。

為避免人工智慧應用造成侵害,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之應用,有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或生態環境,或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反相關法規之情事;政府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經認定為高風險應用者,應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政府應提供或建議評估驗證之工具或方法,其形成應徵詢相關利益團體、產學、社會團體及法律專家之意見。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產業代表、相關機關首長、縣市首長等組成,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幕僚作業由國科會辦理。

在預算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於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預算,採取必要措施,並積極推動人工智慧研發、應用及基礎建設。政府應於人工智慧開發、訓練、測試及驗證新興技術運作之影響時,提供合理使用、扶持及補助措施,並完善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之法規。

針對資料開放及資料保護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建立資料開放、共享及再利用機制,提升人工智慧使用資料之可利用性;應避免在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之不必要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應促進個人資料保護納入預設及設計相關措施或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有關風險分類部分,三讀條文規定,數位發展部應參考國際標準或規範,推動與國際介接之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訂定以風險為基礎之管理規範,協助相關產業自行訂定產業指引及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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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問責及風險因應方面,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就高風險人工智慧之應用,明確其責任歸屬及歸責條件,並建立其救濟、補償或保險機制;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

關於勞動權益,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應積極運用人工智慧確保勞動者之勞動權益,積極消弭人工智慧發展所造成之技能落差,提升勞動參與,保障經濟安全,並落實尊嚴勞動,並就人工智慧利用所致之失業者,依其工作能力予以輔導就業。(編輯:張均懋)1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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