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二親等內親屬車籍同身障者戶籍免牌照稅
2025/12/29 13:00(12/29 17:27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9日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增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現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的條文,共有11款規定,其中第8款明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立委林思銘、牛煦庭、鍾佳濱、李彥秀、廖偉翔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林思銘表示,他的修法版本是針對第8款部分,希望增加使用上的彈性。
林思銘說,以無駕駛執照的身心障礙者為例,提供其交通車輛協助照護的二親等以內親屬,未必與身心障礙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他認為應就提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數量,作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而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的居住地做限制,造成民眾實際照護上的不便。
與會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大致贊同修法方向,最終通過立委林思銘、賴士葆、吳秉叡、郭國文、李坤城所提修正動議,調整第8款的文字內容。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初審通過的條文調整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規定,明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編輯:謝佳珍)1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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