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上工還要指認大體 人權會籲立專法保障通譯權益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9日電)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報告指出,台灣司法通譯人員不足,逾1年的調查過程發現,曾有通譯協助連續24小時翻譯,也有通譯到場後才知道要協助辨認大體,且有時候由仲介充當通譯明顯利益衝突,期盼司法院能討論整合各機關通譯規範、制定通譯專法。
為因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範、了解台灣司法通譯現況,人權會副主委紀惠容、委員王麗珍調查逾1年,訪談外事警察、檢察官、法官、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特約通譯、書記官及公設辯護人,今天舉行「平等近用司法:台灣司法通譯及指定辯護制度」專案報告發表會,點出台灣司法通譯困境,並提出立專法等6項呼籲。
紀惠容說,在台灣移工或外籍人士在法庭上辯護權益常面臨挑戰,最核心的問題之一就是通譯,以2013年「特宏興368號」為例,當年海巡隊人員第一時間逮捕涉案移工時,由於語言限制與缺乏專業通譯,雖然移工承認殺害船長等,但關鍵紀錄卻未被正確地轉譯與保存,且因缺乏合格通譯協助,這群人未被視為「自首」,對判決權益影響十分巨大。
她表示,調查過程甚至發現部分法官是在看了公視戲劇「八尺門的辯護人」後,才驚覺通譯制度有問題,而如今約24名台灣人就會有1名外籍人士,在此高比例下,每個人都應有平等的司法近用權,通譯制度顯須精進。
談到通譯困境,王麗珍指出,訪問通譯時發現幾項問題,包含擔憂陪同警察或檢察官搜索時,有人身安全問題;2,擔心翻譯錯誤遭追究司法責任;3,勞動負荷過重,曾經有通譯連續24小時都為同一人翻譯;4,也有通譯曾被要求陪同被害人家屬指認大體,除非通譯本職、沒有額外酬勞,也對通譯帶來極大的心理負擔;5,甚至有外籍移工的仲介擔任外籍移工通譯的情形,但這明顯有利益衝突情形。
她說,無論在警局、地檢署偵查階段,或是法院審判階段,甚或矯正機關時期,通譯制度都有近用性、正確性、中立性、預算與費用支給等4項重點,像是如何判斷外國人有通譯需求、什麼情形通譯應該迴避、通譯酬金出現機關差別,以及如何確認傳譯的品質與正確性等都有待精進。
2人提出6項呼籲,包含司法院應整合各機關通譯規範、制定通譯專法;2,建立國家級通譯服務機制,或授權專責機構辦理;3,持續統整各階段資源,足額通譯編列預算;4,強化通譯人員保障,如所得、社會保障、人身安全;5,運用數位科技輔助,發展語音辨識系統;6,將語言不通列入強制辯護適用範圍等。
此外,紀惠容、王麗珍也建議,指定辯護制度也應建議重新檢視各類辯護人的制度定位與分工,強化品質監督機制,降低制度性不獨立風險,並評估建立更一致的法律專業訓練與任用體系。(編輯:蘇志宗)115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