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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用電大戶應設自用發電或儲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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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為強化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依賴,草案增訂能源用戶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社檔案照片)
行政院會14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為強化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依賴,草案增訂能源用戶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4日電)為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與節能,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能源用戶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藉以強化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能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院會中指出,因應全球淨零減碳趨勢,以及國內能源市場開放,因此提出修法,期待能強化能源需求面管理,並推行深度節能政策,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因應新興能源管理需要,草案將再生能源、熱能納入能源範疇,同時也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以去識別化方式公開行業別、區域別等用電資訊,便於未來規劃因地制宜的節能措施。

草案增訂,能源用戶其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者,應於一定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期盼藉此強化能源用戶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此外用電大戶若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罰鍰將從新台幣2萬元至10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50萬元。

對於業者若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例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等,草案也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業者的名稱及違法事由,盼藉由社會責任,促使業者重視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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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同時授權地方政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或技師執行能源用戶查核,盼有助於增加地方政府落實節能規定的執行稽查量能。

經濟部次長賴建信在記者會表示,修法將使能源管理更具透明、效率,並可深化企業節能意識、用電責任,也將藉此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敦促企業落實節能規範。(編輯:林興盟)1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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