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庭 有罪認定要達2/3門檻
2017/11/30 13:56(11/30 17:46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司法院今天發布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規定,案件進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有罪認定,必須要9名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2/3以上同意。
草案並規定,若沒有達到2/3以上同意時,應諭知無罪判決或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明文指出,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國民,隨機抽選;適用案件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
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由法官3人、國民法官6人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庭長為審判長。10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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