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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婦丟嬰入池 二審判刑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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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1日電)桃園楊姓少婦與丈夫爭吵,帶著2個多月大的男嬰到龍潭大池喝酒,一時情緒激動將小孩丟入大池。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楊女6年6月徒刑,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出,楊姓少婦於22歲時、民國104年3月間產下男嬰,同月與男嬰生父王男結婚,一家生計全賴王男工地賺錢維持。

104年6月10日晚間,夫妻因金錢問題吵架,楊女帶著小孩外出,先到龍潭區神龍路舅舅家借錢,買了2瓶藥酒到龍潭大池旁,喝下1瓶半後,楊女妹妹趕來安撫。楊女透過妹妹打電話給丈夫想和解,但雙方在電話中又起口角,楊女說,「1個小時內不出現,我就抱著小孩跳進龍潭大池。」

因不見先生前來,楊女情緒激動,她背在胸前的男嬰也哭鬧,楊女竟一時氣憤解下背帶將小孩丟入龍潭大池。

警民合力將男嬰救起,送醫途中警消緊急以手指按壓,實施心肺復甦,才將男嬰從鬼門關救回。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處楊女6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高院今天駁回,維持一審判決。(編輯:黃瑞弘)1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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