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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火獅私生女認祖案 陳子婷更審逆轉敗

2018/10/2 11:36(10/3 22: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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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新光集團已故創辦人吳火獅傳出與女子陳麗如生下私生女陳子婷,陳子婷提起生父死後認領之訴,一、二審獲勝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改判陳子婷敗訴,還可上訴。

陳子婷母親陳麗如聆判後低調表示,女兒「妹妹」的哥哥們「東進」、「東亮」等人都不出庭,所以今天更一審宣判,她交待女兒「妹妹」不要來,她一人來聽判決結果就好。

依據歷審判決指出,陳子婷提告主張,生母陳麗如與高姓男子結婚期間生下她,依法推定她是高男之女,但她後來發現,自己與高男無血緣關係(法院已判決確定);母親在民國65年間與吳火獅交往,後來生下她,她的生父應是吳火獅,且吳東進等人在民國95年12月間至100年3月間透過中間人,每三個月支付新台幣30萬元給她做為生活教育費,因此興訟請求認領。

法院一審及二審均判陳子婷勝訴,吳家應認領,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

高院更一審發布新聞稿指出,陳子婷無法證明中間人匯款原因,以及證明中間人是經由吳東進等人指示而給錢用於生活教育,陳子婷之母陳麗如也沒有提出事證證明,她曾與吳火獅交往至生下女兒,期間吳火獅有給生活費,且本案相關親字事件已認定陳子婷未受吳火獅撫育,並非吳火獅的非婚生子女,本案無法將親字事件的判斷推翻,因此原審判陳子婷勝訴有誤,予以撤銷,改判陳子婷敗訴,吳家不必認領,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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