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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女老闆17刀致死 男員工判無期徒刑定讞

2019/5/29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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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范姓男子不滿劉姓女老闆不再讓他擔任名義負責人,自覺遭背叛而砍殺劉女17刀致死。二審認為范男有復歸社會的可能性,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劉姓女子在台中市經營茶坊,范姓男子為員工,他並長期擔任茶坊的名義負責人。

民國106年間,劉姓女子打算將名義負責人變更為她的兒子,要求范姓男子讓出負責人名義。范男擔心影響退休勞保年資及退休金而不同意,劉女表示若范男不同意就不再幫忙繳保費,范男因而簽下讓渡書。

此外,范姓男子懷疑劉女另結交男友,自認人財兩失而萌生殺人動機。106年12月20日,范姓男子在茶坊內持刀砍殺劉姓女子17刀致死,犯後自首。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范男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范姓男子手段兇殘,但他沒前科,平日也非暴力相向之人,因主觀上的經濟剝奪感,又缺乏適切情緒抒發及壓力因應管道而犯案。

二審認為,范姓男子犯罪後並非毫無悔意,惡性未達應與世永久隔離程度,鑑定評估結果也認為他有更生及復歸社會的可能性,因此,維持第一審量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的判決。

案經范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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