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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縱火奪3命判死刑 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9/5/29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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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台中某設計公司員工李昆霖不滿何姓老闆少算工資,到公司樓下縱火造成3死,一二審均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調查未盡等違誤,今天撤銷原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51歲的李昆霖受僱於何姓男子擔任油漆工,民國105年11月10日,李昆霖與何男因工資問題起口角;同日晚間,李昆霖身上酒味過重,接連遭2家客運拒載,遭警方帶回住處。

李昆霖心中積怨不滿,同年11月11日凌晨1時許到公司樓下潑灑松香水、油漆等易燃液體縱火,造成何姓老闆56歲的父親與61歲大伯父死亡,住在1樓的何姓老闆爺爺由看護救出,但燒傷併發舊疾,也在火警發生後18天死亡。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李昆霖死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也認為,李昆霖縱火行為惡性重大至極,對社會安全危害重大,已無需考量「教化可能性」,仍判處李昆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李昆霖上訴,最高法院認為,火災證物鑑定報告指出,李昆霖案發時穿的夾腳拖鞋檢出成分與現場採樣的燒損殘餘物及地面水泥塊等檢出成分並未完全相符,原審卻直接認定兩者相符,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的違誤。

最高法院另指出,原判決引用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沈勝昂出具的鑑定報告書,作為李昆霖有無矯正教化及再犯風險的依據,而沈勝昂為鑑定證人,但原審只要求他以鑑定人身分具結,訴訟程序欠缺法定程式,亦有可議。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還提到,李昆霖案發前因酒醉鬧事被警方送回家後,再前往公司縱火,犯案時是否受酒類影響而陷入精神障礙攸關罪責與量刑,但原審卻未剖析、釐清,有調查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發回更審。(編輯:李錫璋)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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