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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前妻與兒子有染 莽父殺母子判無期定讞

2019/6/25 11:14(6/25 21: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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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5日電)苗栗縣男子黃證庭懷疑前妻與兒子有染,持剪刀刺死前妻,兒子欲搶下剪刀也被刺死。黃男一二審均遭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男子黃證庭民國74年8月間與吳姓前妻離婚,由吳婦獨自撫養兒子。106年2月間,黃男與吳婦一起做臨時工而重逢,吳婦同情黃男生活不順遂,同意對方住進苗栗縣竹南鎮的住處。

106年5月3日凌晨3時多,黃證庭懷疑吳婦與兒子有染,竟持修理沙發用的剪刀,在住處2樓臥室,趁吳婦不注意朝頸部猛刺。黃男兒子聽到母親哀嚎聲查看,試圖搶下黃男手上剪刀,2人一路追出屋外。

黃證庭與兒子拉扯時剪刀掉落路面,但他立即撿回,並朝兒子頭頸、身體刺殺,最後造成母子2人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一審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時,黃證庭坦承殺害前妻,否認故意殺子,但合議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發現黃男撿回剪刀後直接刺向兒子頭頸及身體要害,認定他有殺害2人的犯意,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合議庭認為,黃證庭對前妻提供住宿不知感念,反因不當猜想而加以殺害,還殺害未曾養育過的兒子,顯然惡性重大,審酌黃男犯後與救護人員配合,尚有出於真意彌補犯行的行為。

二審台中高分院依殺人罪,就黃證庭殺害前妻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5年、殺害兒子部分判處無期徒刑,合併應執行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黃證庭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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