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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嘉億虐童致死 二審認為非情節最重大改判無期

2019/9/24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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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男子莊嘉億虐死女友4歲女兒,莊母明知女童重傷卻延誤送醫,一審判莊男死刑。高院二審認定是殺人間接故意,難以評價為情節最重大之罪,今天改判莊男無期徒刑。

全案起於莊嘉億與被害女童的邱姓母親為同居人關係,與母親莊劉禎梅同住新北市鶯歌區,邱女民國106年10月入獄,將女兒交給莊男照顧。

莊嘉億見女童年幼可欺,自106年10月至11月間,多次持鐵棍、毛巾等物或徒手毆打女童,導致女童多處受傷,甚至造成女童右大腿骨折,斷骨突出皮膚造成骨髓炎。

莊嘉億母親得知女童重傷,但擔心案件曝光,被通緝的莊男會被警方查獲,未將女童送醫,還向社工謊稱女童不在家而延誤就醫,直到106年11月22日,見女童已無呼吸才送醫,女童因傷重而不治。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莊嘉億恣意毆打毫無防備能力的女童,甚至在女童臨終之際猛力毆打,行為極端惡劣,泯滅人性,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永久與世隔絕必要,依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死刑,莊母判處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女童持續受虐且未接受醫療,引發敗血症、多重器官衰竭而死是可預期的;但莊嘉億若在女童斷骨突出皮膚時送醫,可降低死亡風險,莊嘉億捨此不為,主觀上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二審認為,莊嘉億容任女童傷勢惡化終致死亡,即屬將凌虐、遺棄犯意,提升至殺人間接故意,意即以未送醫的不作為手段,造成女童死亡,與更嚴重的直接、確定故意殺人的惡性評價不同,難以評價為「情節最重大之罪」,一審據此判死並非允當。

二審指出,莊嘉億所為應予非難,但台大醫院鑑定報告認為莊嘉億再犯可能性為低至中度,且不排除有教化的合理期待可能性,考量其犯罪動機、犯後態度,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莊嘉億母親部分,二審認為,莊母並無殺人犯意,但應負遺棄致死的罪責,改判有期徒刑9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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