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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營建署分署長洪嘉宏財產申報不實 抗罰敗訴

2020/12/1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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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營建署前城鄉發展分署長洪嘉宏涉未申報投資房產及妻子保單,共計隱匿漏報財產逾5000萬元,遭法務部裁罰400萬元,洪嘉宏不服抗罰。法院日前認定開罰有理,判洪嘉宏敗訴。

判決指出,洪嘉宏於103年間為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長,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他以103年12月19日為申報基準日,辦理103年度公職人員定期財產申報,經法務部審認其就應申報財產,有故意隱匿委託投資2筆房產(新店成屋及桃園預售屋),價值新台幣4834萬元以及漏報妻子2筆保單,價值280萬多元。

法務部於108年8月19日對洪嘉宏開罰最高額400萬元,洪嘉宏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洪嘉宏主張,預售屋雖交易總價2694萬多元,但應以申報基準日已委由他人匯付給建商價金290萬元計算;成屋房地當初交易總價額雖為2140萬多元,但截至申報基準日為止,仍有房貸1634萬多元未繳,應只能以已繳付的房貸505萬多元計算。

法院認定,預售屋交易關係中,建商依約完成建物建造並移轉建造完成建物之所有權的債權,這項債權的價值就是巿場上的交易價值,應以總價2694萬多元計算;成屋房地這類財產,在巿場上的經濟價值,就是以交易價格2140萬多元計算,貸款未還部分,則應依財產申報法另為債務申報,洪嘉宏主張不可採。

法院指出,預售屋及成屋房地部分,洪嘉宏不以自己、妻子或子女名義為購買人,甘冒風險出資託付給他人,並從事鉅額財產交易,且在申報資料中,也不見受託人名字及財產,可見這二筆房產安排的交易,顯示洪嘉宏有故意隱匿申報財產的意圖。

法院表示,洪妻保單部分,洪嘉宏顯然也有故意申報財產不實;法務部依處罰基準規定「隱匿財產價額在4000萬元以上者,處最高罰鍰400萬元」,開罰400萬元,並無違誤,也沒有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洪嘉宏主張無理由,判洪嘉宏敗訴,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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