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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意釀男童溺斃 泳池負責人被判刑1年8月

2021/4/28 17:46(4/28 21:0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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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8日電)鄭姓男童4年前暑假跟補習班老師到游泳池游泳不慎溺水導致腦死,前年傷重不治,台中地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游泳池負責人、救生員、補習班主任等8人,1年8月至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民國106年7月間,台中市格瑞茲文理補習班(已歇業)張姓主任及陳姓導師,帶12歲鄭姓男童等14名學童,前往后里區一處游泳池游泳,張姓主任及陳姓導師在水池區外18公尺石階處使用手機。

當天陳男、蔡男、劉男與張女共同在游泳池擔任救生員,下午2時10分時,陳姓救生員被游泳池王姓主任,安排至男廁修理馬桶,其他救生員也未來回巡邏。

鄭姓男童在同日下午2時30分,自游泳池水底放置的長椅上,突然滑入水中溺水,期間載浮載沉、時而舉手,最後完全溺水無力掙扎。

直到下午2時38分,有其他學童告知蔡姓救生員有人溺水,蔡男仍未查覺事態嚴重,緩步走到游泳池旁未下水救援,僅呼叫鄭姓男童旁的其他學童將他拉起,但鄭姓男童無法拉起且呈現昏迷,蔡男才跳入水中救起,緊急送往醫院急救。

但男童因溺水停止呼吸過久,急救後呈現腦死狀態,前年3月因傷重不治。案件經台中地檢署偵辦後,將游泳池陳姓負責人與王姓主任、救生員、補習班主任與導師共8人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昨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游泳池陳姓負責人1年8月徒刑,蔡姓與劉姓救生員1年6月徒刑,游泳池王姓主任1年2月徒刑,張姓救生員、補習班張姓主任、陳姓導師8月徒刑。另陳姓救生員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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