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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涉圍標不准易科罰金入監 妻提聲明異議獲撤銷

2021/5/1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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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1日電)洪姓包商涉參與工程圍標遭判刑4月,另併科50萬元罰金,案件確定後,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洪男因此入監,洪妻提聲明異議之訴,彰化地方法院撤銷不准易科罰金處分。

法院認為不准易科罰金有過苛之虞而判決撤銷處分,因此洪姓包商已獲釋返家。彰化地檢署今天表示,洪姓包商涉案很深、金額很多,並非受黑道脅迫,而是一起圍標工程。針對法院撤銷檢方不得易科罰金處分,已依法提出抗告,待確定後,執行檢察官將依法院裁定意旨斟酌適當處分。

洪姓工程包商涉及工程圍標,違反政府採購法遭判刑4個月,檢察官以「受刑人於偵、審時坦承犯行,審理中否認犯行」等理由,不准易科罰金,洪男入監後,顏姓妻子提起聲明異議之訴,彰化地方法院近日裁定不准易科罰金的執行指揮處分撤銷。

依彰化地院刑事裁定內容,洪姓包商是無奈配合黑道勢力的地方廠商,並非與圍標集團為首的陳姓、洪姓犯嫌等人具緊密共犯關係,實為賺取微薄利潤,迫於生存及忌憚黑道勢力威迫而參與此案,且檢察官起訴的40 件標案中,洪姓包商僅涉1件,參與程度輕微,所受有期徒刑4月宣告外,另併科新台幣50萬元罰金。

根據判決書,洪姓包商前無犯罪前科,案發後至今7年無涉犯其他案件,並有正當工作,3名子女須要養育,年逾87歲母親平時與洪姓包商共同生活,因見兒子入獄,憤憤難平,於4月18日因急性呼吸衰竭送醫,經考量洪姓包商並無「倘予以易科罰金,即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檢察官執行指揮確有不當。

檢察官當初不准易科罰金理由為洪姓包商偵、審時坦承犯行,但審理中否認犯行,耗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惡劣,不知悔改,且配合圍標集團進行工程圍標,令相當高比例工程款由具黑道背景的人獲益,這種廠商、黑道結盟關係,在地方上形成掠奪公共資源共犯結構。

檢方認為,這種視公帑為私囊,可任取瓜分的行為惡性非輕,金額甚高,使有疏浚、灌溉需求的公共工程品質堪慮,嚴重影響國民生計,足以認為應予嚴懲,不宜寬貸「非入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編輯:孫承武)1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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