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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聲請閱卷不滿遭限制 提抗告成功

2022/6/7 12:13(6/7 16:2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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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秉樞(中)被控施暴立委高嘉瑜案,一審法院裁定限制檢閱證據資料,林及辯護律師不服提抗告。(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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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林秉樞被控施暴立委高嘉瑜案,一審法院裁定限制檢閱證據資料,林及辯護律師不服提抗告。二審認定,原審未說明限制閱卷標準,且影響律師為林男有效辯護權利,將原裁定撤銷。

林秉樞涉施暴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嘉瑜案,新北地檢署1月25日依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在押的林秉樞,案件由一審新北地方法院正進行準備程序。

林秉樞律師聲請在案件進行準備程序前,重製「全部卷宗及全部將於審判期日提示調查之所有證據、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全部證物(含原始影像檔案暨電磁紀錄)」。

一審合議庭評議後,於4月8日裁定,關於扣押錄音筆內之電磁紀錄部分,應由律師釋明與本案相關、需要檢閱之檔案為何。

裁定指出,關於卷宗部分,區分三類,分別為可交由律師重製之卷宗;與本案有關可供律師於準備程序時檢閱、但不可重製之卷宗;與本案無關僅告以要旨不予提示。

林秉樞及律師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原裁定並未說明就律師得予重製、得檢閱不得重製、不得檢閱及重製之標準為何,也沒有就排除律師得予重製之卷證資料,說明所為限制閱卷之法律依據為何等,有壓縮被告訴訟上防禦能力之虞,影響律師為被告有效辯護權利。

二審指出,本件聲請付與(重製)檢察官移送至法院的全部卷證,在無涉及如國家安全、機密事項、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性侵害、兒童、少年或其他應保密事項等設有限制規定,或有其他正當而必要保密的例外情形下,原則上不應對於律師閱卷權為例外限制,因此將原裁定撤銷。(編輯:張銘坤)11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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