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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被診斷病態偷竊症 嘉院判緩刑須完成精神治療

2025/6/23 17:30(6/23 17: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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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被控2月間又涉竊盜罪,她因犯下多起竊盜罪經醫師診斷為病態偷竊症,嘉院判處拘役30天,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至醫療機構完成精神治療。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陳姓女子被控2月間又涉竊盜罪,她因犯下多起竊盜罪經醫師診斷為病態偷竊症,嘉院判處拘役30天,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至醫療機構完成精神治療。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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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23日電)陳姓女子被控2月間又涉竊盜罪,她因犯下多起竊盜罪經醫師診斷為病態偷竊症,嘉院判處拘役30天,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須至醫療機構完成精神治療,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書指出,陳女於2月12日下午至嘉義市區某商品連鎖店時,涉把市值約新台幣1000餘元陳列物品置放隨身手提袋內未結帳即離去,店員發現攔阻報警,陳女遭移送,嘉檢依法起訴。

判決書表示,陳女經診斷有憂鬱症、重度伴有精神病徵、病態偷竊症,目前於嘉義市聖馬爾定醫院精神科長期就醫。

嘉院指出,審酌陳女於自103年起因多次竊盜案件遭判處拘役並均諭知緩刑,陳女經法院判刑及緩刑宣告後仍數次再犯竊盜罪,單純的緩刑宣告對於陳女的警惕及犯罪預防效果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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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表示,考量陳女於5月間至醫院精神科就診,當時醫囑認為陳女因憂鬱相關症狀,持續藥物治療中;對於病態偷竊行為部分,建議服用藥物、可安排認知行為治療。

嘉院指出,陳女於2月所涉及的竊盜罪,判處拘役30天,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天;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的命令,自費至醫療機構完成精神治療,主要希望能改善陳女反覆偷竊行為傾向,全案可上訴。(編輯:戴光育)1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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