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夫婦索賄光電 判刑定讞啟動防逃
2025/9/18 16:03(9/18 16:21 更新)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無黨籍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向光電業者索賄560萬元,一、二審均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13年6月,今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此外,丁文彬未遵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經台南高分院傳喚、拘提未到案,已裁定沒入其保證金新台幣150萬元;又因丁文彬另案繫屬雲林地院未到庭,法院已發布通緝。
根據一審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民國109年8月間,光電業者有架空電桿租用、林帶通行權的申請需求,因其行政公文屢遭台西鄉公所刁難,遂於110年間透過包商認識鄉長林芬瑩的丈夫丁文彬,委請協助處理通行權申請等事宜。
判決表示,丁文彬向光電業者表示1甲地需支付40萬元的賄賂,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另表示可支付現金共計560萬元,作為換取申請鄉公所核發通行權的對價。
110年11月2日,丁文彬和光電業者接洽並收下裝有賄款的紙箱,林芬瑩則目睹丁文彬將紙箱放回車上;同年月25日,光電業者取得鄉公所核發的通行權。
一審認為,丁文彬與林芬瑩否認犯行,考量丁文彬處於主導地位,藉由林芬瑩於鄉公所內給予的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因此其刑度較林芬瑩來得重。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判處丁文彬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林芬瑩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均沒收。
案經林芬瑩、丁文彬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事實認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據此駁回上訴。林芬瑩、丁文彬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林恕暉)11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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