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車禍詐保未遂 宜蘭市代會主席判刑4年半定讞
2025/11/14 11:44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4日電)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涉公務車追撞其私人車,假車禍詐保未遂,一、二審均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林男4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林智勇於民國110年6月17日駕駛自用小客車(以下稱A車)行經宜蘭市大福路時,不慎自撞路旁電線桿、水泥護欄,車身嚴重毀損,修車費需新台幣140萬元,但因這輛車僅向保險公司投保丙式車體損失險,自撞事故非理賠範圍;而林智勇擔任市民代表會主席的公務配車(以下稱B車),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甲式汽車車體損失險。
判決表示,林智勇為了以保險金支付修車費,於A車自撞當晚,先由林智勇駕駛A車到宜蘭市大福路,他的陳姓司機駕駛B車搭載服務處的鄧姓男子跟隨在A車後方,待林智勇調整A車角度後,陳姓司機就駕駛B車撞擊A車後方保險桿,製造B車追撞A車的假象,再向警方報案。
陳姓司機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保險公司發覺異常,經檢調追查後案情才曝光。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起訴林智勇等人,宜蘭地方法院判決林智勇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雖然認定原審有認定事實與理由記載矛盾的違誤,但仍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處林智勇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12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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