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岸商場確認優先定約權案 大日公司二審仍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基隆市府將東岸商場委由微風營運,原營運商大日公司提起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訴訟,一審敗訴。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為市府有是否續約的裁量權,今天仍判大日公司敗訴。可上訴。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契約履行期間如經基隆市政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可「申請」優先定約。但是,市府對於是否續約及續約條件仍有裁量審核權限,本件大日公司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大日開發有限公司與基隆市府簽訂「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約定市府將東岸立體停車場、附屬事業商場等資產委託大日營運;大日公司再與服裝股份有限公司(NET)簽訂租賃契約。
大日與市府合約期滿,未獲續約。市府決定重新招標,經評選後,由微風集團得標,接手營運東岸商場。
大日公司提起確認優先定約權存在訴訟,主張已經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此OT(先經營、後移轉)案有優先定約權存在。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認定,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市府審核大日公司是否取得OT案優先定約申請時,有權要求大日公司提出資產總檢查相關資料,並提出優先定約申請日前至少3年的財務狀況相關資料。
一審表示,大日公司提出的資產總檢查資料,僅111年度資產點交財產清冊,並未提出各資產現況檢查結果,市府尚無從評估資產現狀與清冊有無不符、損壞或功能未符契約約定情形,且近3年財務狀況僅有大日公司片面提出的數字,無相關佐證資料,市府無從評估資產現狀及大日公司的財務狀況。
此外,一審認為,大日公司在OT契約明確承諾「同意將闢建完成的商場無償移轉予基市府」,市府以大日公司未依要求補正提出相關資料,且未將商場登記為市府所有為由,否准大日公司優先定約申請,並無違背促參法施行細則,市府依約行使裁量權限,也無恣意濫用契約上權利,判決大日公司敗訴。(編輯:蕭博文)11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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