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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嬰遭不當搖晃致視力受損 保母過失傷害判2年

2025/12/25 11:59(12/25 12: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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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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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25日電)新北1名保母涉多次快速搖晃5個月大嬰兒肩膀、手部,也未用手護住其頸部,導致嬰兒腦部與視網膜出血,視力嚴重減損。新北地院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保母有期徒刑2年。

根據新北地院23日判決書,保母吳女111年7月27日起負責照顧1名5個月大嬰兒,期間吳女在新北市住處內多次快速搖晃嬰兒肩膀、手臂或腿部,8月5日早上吳女發現嬰兒身體有異狀,通知嬰兒父母帶往醫院檢查。

經院方診斷,發現嬰兒頭部受傷,有急性與慢性硬腦膜下出血、雙側視網膜出血、疑受虐性腦傷(嬰兒搖晃症候群)、癲癇等傷勢,經治療復健後,嬰兒仍雙眼視神經萎縮、視力嚴重減損。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吳女在照顧嬰兒的過程中,未用手護住嬰兒頸部,粗魯地將嬰兒從搖籃中抱起放在大腿上,讓嬰兒頭部向後仰,任由其頸脖隨著吳女大腿上下晃動,且時間並不短。經神經外科醫師及鑑定機關認定,吳女行為確實會造成嬰兒搖晃症。

吳女在審理時否認犯行,其辯護人稱嬰兒腦部本就有舊傷,並非此次造成。但經醫師鑑定,嬰兒受傷時僅5個多月,尚未有能力自行移動而跌倒或撞到頭,且其傷勢符合受虐性腦傷特徵,顯然是由外力導致。影像斷層檢查也顯示,嬰兒有明確的急性出血,可判斷是在就診前受到外力產生傷勢,因此不採信吳女與辯護人說法。

合議庭認為,吳女領有保母證照,應具備照護嬰兒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卻疏未注意導致嬰兒重傷害,過失情節嚴重。考量吳女否認犯行,未與家屬達成調解或賠償損害,依刑法284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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