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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提供帳戶助詐團騙逾千萬 嘉院判2年8月

2026/3/4 17:59(3/4 18:3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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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嘉義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4日電)40歲陳男被控於113年間,2度將申辦的金融帳戶提供詐欺集團使用,致多名被害人計損失逾千萬元。嘉院認為陳男已有前案遭判刑有罪確定,重判應執行2年8月徒刑;可上訴。

據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陳男於113年7月間,將向銀行申辦的4個約定轉帳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團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造成多名被害人遭詐騙金額達新台幣1160萬餘元。

此外,嘉院表示,陳男於113年8月間,又將農會所申設的帳戶,提供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幫助詐團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造成2名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為1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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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審酌陳男所為,不僅助長詐欺犯罪風氣,更導致多名被害人合計損失逾千萬元,且陳男已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判決有罪確定等前案紀錄,陳男同樣也是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使用。

嘉院說,陳男仍不知悔改,再犯同樣犯行,考量無犯罪所得,惟均未賠償被害人的犯後態度,分別判處2年4個月及7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個月。(編輯:吳素柔)11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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