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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缺錢涉持玩具槍至高雄某住宅搶5千 遭判8年

2026/3/10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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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已亷高雄10日電)李姓男子去年因缺錢,持玩具槍至高雄美濃區一處住宅,涉嫌脅迫屋主並取走新台幣5000元,經橋頭地院審理,認李男屢犯財產犯罪,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處8年。可上訴。

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指出,李男因需款孔急,民國114年7月上午騎機車到高雄市1名年近60歲婦人住處,經觀察現場環境、確認周遭僅屋主婦人1人後,持1支不具殺傷力的黑色玩具手槍指向婦人,要求其蹲下及交付財物。

判決書提到,李男脅迫使該名婦人不能抗拒,並與婦人一同進入住宅內,經得知屋內冰箱上有以磁鐵黏貼的現金後,李男便自行取走置於冰箱上的5000元現金,並騎機車離開現場。

法官依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害人證稱等事證,及綜合考量被害人年紀、身體狀況、現場環境等情形後,認為被害人已完全喪失其行動自主能力,陷於不能抗拒的情形,難以期待被害人強力抵抗,且李男所持玩具槍的外觀、握感及重量均酷似真槍,且外殼具一定堅硬度,如持以攻擊人,仍足以造成傷亡,該玩具槍屬客觀上具危險性「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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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李男為具有謀生能力的壯年男子,僅因缺錢花用而攜帶外型形似真槍的玩具槍,在四下無人的住處外,持槍威嚇年邁被害人,並侵入住處強取現金,惡性匪淺。

法官另審酌,李男於此案案發前,另於同年5月犯侵入建築物、攜帶凶器毀越安全設備及窗戶竊盜犯行,一審遭判9月徒刑,認為李男相隔不足2個月內,即再犯同屬侵害財產權且情節更重的犯行,另未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盜罪處8年。可上訴。(編輯:李淑華)1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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