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勤有舉證 記者保全應得加班費
2014/10/30 20:22(10/30 21:08 更新)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30日電)為了保障記者、保全等外勤工作者權益,勞動部近日訂定指導原則,只要外勤勞工能提出對話、通訊等記錄作為工作證明,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工資、加班費。
立委陳節如20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中表示,新聞行業等外勤工作者,因出勤記錄難認定,導致許多記者長期超時工作,要求勞動部一個月內針對新聞供應業與新聞出版業,以認定違反相關勞動法規提出因應對策。
勞動部近日發布外勤工作者的指導原則給各縣市政府,要求嚴加督促新聞供應業和新聞出版業、保全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確保業者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並加強勞動檢查,以維護勞動權益。
勞動部於函文中指出,如果勞工因出差或在事業場所以外的地方工作,導致工時計算不易,就以勞雇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為主,但勞工只要能提出對話、通訊記錄或完成文件交付記錄等作為工作時間證明,雇主就應依法補登工時並給付工資或加班費。
至於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勞動部表示,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期間,都屬於工作時間;雇主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指派勞工工作,也算是工作時間,同樣受到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等規定規範。
不過,勞動部說,如果雇主在勞工下班後交付工作,只要勞工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接受,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工作。10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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